马铃薯交收质量标准

2015-10-15 11:48:00  交收标准

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马铃薯交收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交收的马铃薯,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以外交易或交收的马铃薯不适用本标准。参与本中心交易和交收的马铃薯为一级荷兰马铃薯当前指定交收区域为无锡地区。
本标准规定了马铃薯的术语解释、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和贮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05 黄瓜种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3、术语解释
3.1马铃薯:指安全指标符合无公害食品马铃薯安全指标的马铃薯。
3.2完整块茎:完整、健全、不带绿色,以及轻微擦伤或伤后愈合的块茎。
3.3不完整块茎,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块茎:
3.3.1疥癣块茎:块茎表皮上有疥癣,所占面积达块茎表面1/2及以上。
3.3.2其他块茎:包括病虫害、机械伤(镐伤、挖伤)、绿皮、萎缩、发芽、畸形、热伤、冻伤等块茎。
3.3杂质:一批块茎中所含的浮土、块茎上所沾的泥土、无食用价值的块茎,以及其他有机、无机物质。
4、质量要求
同一品种或相似品种,薯形较好,大小均匀,块茎表面光滑,薯形椭圆,黄心,芽眼数目中等,芽眼浅,休眠期短,极耐贮藏,清洁,不干皱,无明显缺陷(包括病虫害、绿薯、畸形、冻害、裂薯、黑心、空腔、腐烂、机械伤、发芽薯块)。
4.1等级划分
马铃薯按完整块茎单块重量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如下表:
等级
完整块茎单块重量(W)单位:克
完整块茎
(%)≥
不完整块茎(%)≤
杂质
(%)≤
总量
疥癣
其他
一级
W≥150g
90
10
3
7
2
二级
100g≤W<150g
85
15
5
10
2
三级
W<100g
80
20
7
13
2
4.1.2 允许误差范围
等级的允许误差范围按其质量计:
a)一级允许有10%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二级的要求;
b)二级、三级允许有15%的产品不符合该等级的要求,但应符合基本要求。
注:本中心交收的马铃薯为一级荷兰马铃薯。
4.2安全指标:应符号下表的规定。
马铃薯安全指标(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序号
项目
指标
1
砷(AS)
≤0.5
2
乙酰甲胺磷(acephate)
≤0.2
3
敌百虫(tichiorfon)
≤0.1
4
亚胺硫磷(hosemet)
≤0.5
5
氯氰菊酯(cypermethrin)
≤0.5
6
溴氰菊酯(deltamethrin)
≤0.5
7
百菌清(chlorothalonil)
≤1
8
多菌灵(carbendazim)
≤0.5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剧毒和高毒农药不得在蔬菜生产中使用。
5、试验方法
5.1感官指标
供试样品用目测法进行品种特征、薯形、均匀程度、清洁、腐烂、干皱、病虫害、绿薯、畸形、冻害、裂薯、机械伤、发芽等项目的检测。黑心、空腔应剖开检测。
每批受检样品抽样检验时,对有缺陷的样品做记录。不合格率以w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w=n/Nx100……………………(1)式中:
n—有缺陷的个数;
N—检验样本的总格数;
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5.2安全指数
5.2.1敌百虫、亚胺硫磷按GB/T5009.20规定执行。
5.2.2乙酰甲胺磷
按GB/T5009.103规定执行。
5.2.3氯氰菊酯、溴氰菊酯
按GB/T5009.110规定执行。
5.2.4百菌清
按GB/T5009.105规定执行。
5.2.5多菌灵
按GB/T5009.38规定执行。
5.2.6
按GB/T5009.11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6.1.1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认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6.1.2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和标识。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2组批
产地抽样以统一品种、同一产地、相同栽培条件、同时采收的马铃薯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的马铃薯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3抽样方法
按照GB/T885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货物相符,凡与货物单不符,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6.4判定规则
6.4.1每批受检样品的感官指标不合格率按其所检单位(如每箱、每袋)的平均值计算,其值不应超过5%。其中任意一件的不合格率不应超过10%。
6.4.2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7 、包装及标识
7.1 包装
7.1.1 包装容器
包装要求:(1)包装箱纸张为双瓦棱纸箱;(2)每箱毛重20公斤-25公斤;(3)包装箱内衬保鲜塑料袋,马铃薯用网套单个包装;(4)包装箱要清洁、整齐、干燥、牢固、透气、美观,无污染,无异味,内部无尖突物,外部无钉刺,无虫蛀、腐烂、霉变现象,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7.1.2 按品种分等后,根据大小分别包装。马铃薯单体间重量差不得超过30%。
8 、贮藏
8.1 临时贮藏须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条件下进行,严防烈日曝晒、雨淋、高温、冷冻、病虫害及有毒物质的危害和污染。堆码时须轻卸、轻装,严防挤压碰撞。
8.2 长期贮藏须按品种、等级堆码整齐,防止挤压,保持通风散热。
8.3 贮藏温湿度:贮藏库温度须保持在5℃,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80﹪。
8.4 贮藏库须有通风换气装置,并确保温度和湿度的稳定与均匀,定期检查,如发现皱缩或病、虫、鼠危害的,要及时剔除。
9、附注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江苏太湖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